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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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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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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以一案分析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

摘要: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利用职权所进行的一种职务活动,还是滥用职权所实施的一种个人行为,而不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逼取口供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肉刑逼供的客观行为。

案情简介:

被告人舟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铸造厂工人洪某有赌博行为时,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洪某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洪某是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洪某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舟某将洪某的双手反锁在床脚上,对洪某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洪某的身体,洪某忍受不住,大声叫喊,舟某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洪某的嘴。在堵嘴时,洪某提出要解大便,舟某将洪某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洪某大解,洪某感到不适提出不便。舟某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洪某的生殖器,并问洪某“强奸了几个妇女”,洪某当即否认。下午7时,舟某将洪某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锁在长椅上,令洪某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洪某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洪某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洪某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问题:

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为什么?

以案分析: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利用职权所进行的一种职务活动,还是滥用职权所实施的一种个人行为,而不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逼取口供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肉刑逼供的客观行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舟某虽然身为人民警察,但其对所谓有赌博行为的嫌疑人洪某的审查既没有接受任何指派,又没有掌握其赌博的证据,而是出于对被害人与其妻子婚前曾有过两性关系的仇恨心理,为泄私愤,而溢用职权对被害人洪某进行报复的个人行为。这一点,从被告人舟某逼问洪某“强奸过几个妇女”的问话中和将自己的宿舍作为刑讯地点足以印证,尤为严重的是,在对被害人用戒具拘禁期间,还采用大便手纸堵嘴的卑劣手段,对洪某进行侮辱摧残。因此,被告人舟某的行为,完全是假借司法权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非法拘禁行为。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舟某定罪科刑是比较适宜的。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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