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摘要:贩卖毒品行为向来是被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活动。贩卖毒品的,不管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罚处罚。下面通过一则同居男女共同贩毒案例说法。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志某,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人苏尔某,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两被告人均系浙江省苍南县人。
被告人陈志某、苏尔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在苍南县龙港镇内先后共同居住在龙港镇西城路226号202房间、龙港镇人民路69号502房间。期间,两被告人多次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查勇某等人,其毒品交易通常由购毒者先将毒资汇入两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到指定的地点拿取毒品,或者当面现金交易。2015年3月12日和3月3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上述两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块状晶体、粉末、药丸和固体共计55.77克,海洛因成分粉末0.51克及大量与毒品相关工具。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志某、苏尔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缴获的毒品依法没收。
法官说法
被告人陈志某、苏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两被告人共同租住房间,共同生活,共同使用储存毒资的银行卡,且在房间内查获了电子秤、塑料袋、量杯等大量涉毒工具,两被告人已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两被告人存放在居住处的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其贩卖毒品数量达到了50克以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