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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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机动车的增加,交通事故逐年增多,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社会问题。
案例:
2017年2月18日,甲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朋友乙使用,乙在某路口向右转弯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撞上同村村民丙,致使丙受伤,后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共计9000元。肇事的报废车没有购买保险,丙没有获得保险理赔,现丙要求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甲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乙无证驾驶报废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驾驶过程中不注意安全,最终酿成交通事故导致丙受伤住院,且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乙依法应赔偿丙的全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明知乙无驾驶资格仍将没有购买保险的报废车辆借给其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损害,因此甲的行为有过错,应当对丙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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