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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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下面介绍一则骂人致死案件。
李某与马某系邻里关系,因马某占用公共车棚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争吵,马某一气之下大便失禁,后经120急救医生确认死亡,后马某妻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赔偿马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余元。
原告丁女士诉称,其与李某住在同一栋楼里的不同单元,2017年4月22日18点左右,丁女士与其丈夫马某在楼前空地上收拾铁柜子周边的杂物、清理垃圾时,被李某看见,李某一边冲着马某辱骂一边将其放在铁柜子的物品往外扔,马某站在原地,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在被李某辱骂了10分钟左右后,马某就先行回家了。随后不久,丁女士发现马某两次大便失禁。丁女士发现情况不对,便拨打了120和110求助,后急救医生确认马某已经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鉴定,结论为“马某符合猝死”。丁女士认为,马某的死亡与被持续辱骂有因果关系,故李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其没有辱骂马某,马某的猝死与其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丁某因邻里琐事产生争议,李某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发生争吵并有不当言行,虽其否认其言行系直接针对马某,但其不当言语及行为对马某必然会产生一定刺激,造成其情绪激动。马某患有高血压病、脑梗塞后遗症病史等多种疾病,因情绪激动,诱发其产生疾病并最终致其猝死,故李某在此次马某死亡事件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李某不当言行的刺激只是诱发马某产生疾病的因素,而非直接原因,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宜过高,最后判决李某赔偿马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余元。
法官提醒,本案纠纷的起端仅源于邻里相处的小事,最后却发生了生命丧失的严重后果,殊为不智,殊为不值,在此提醒广大公民在日常言行中应能秉持自觉、有序、礼让、宽容等良好习俗,如此能极大降低纠纷的发生。
小编说法:
根据生活常理,一般性的谩骂并不会致人死亡,而恶语相向导致情绪激动,是诱发当事人产生疾病的因素。当骂人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具体赔偿数额上,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而言,赔偿数额以责任比例而定,而双方的责任划分,则要看引起冲突的过错在谁、冲突的情节、侵权的程度,以及是否明知对方有心脏病、时候有无积极救治等。赔偿金额一般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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