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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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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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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期限

摘要: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时,都有一定的法定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要延长期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否则涉嫌违法。下面小编整理刑事诉讼期限,供大家参考。

一、刑事拘留期限

最长期限37日(提请批捕最长时限30日;批捕的时限7日,期限届满如不批准逮捕就要放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侦查期限

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五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七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八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九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重新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特殊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三、审查起诉期限

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一个半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重新计算: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四、审判阶段

1、一审审理期限

公诉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已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自诉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简易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二审审理期限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4)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检察院《规则》470条)

3、再审办案期限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

(2)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4、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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