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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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最后到审判阶段,整个流程都有时间限制着,下面小编整理刑事案件一审期限,供大家参考。
刑事案件一审审理期限:
一、公诉案件(刑诉法第202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自诉案件(刑诉法第206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三、简易程序(刑诉法第214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四、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新审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五、诉讼过程中没有包括的期限(刑诉法第230条)
1、(刑诉法第198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刑诉法第200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
3、(刑诉法第224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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