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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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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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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银行卡流水账等同诈骗金额吗

  相信大家都知道,对于银行卡流水,日积月累的,可能是一笔大数目了。对于诈骗罪,应当以实际诈骗数额或者已经准备诈骗的数额来计算是否为诈骗罪的定罪数额,而不能只看银行卡流水资金。下面为您介绍更多关于诈骗案银行卡流水定金额的详细内容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诈骗案银行卡流水定金额吗

  1、不能以银行流水定性诈骗金额,应当以实际诈骗数额或者已经准备诈骗的数额计算为犯罪数额。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二、与银行卡诈骗相关的案例介绍

  成都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四处找人提供资金支持。犯罪嫌疑人林某自称是金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老总,能够解决资金问题。2010年10月25日,犯罪嫌疑人盛某、苏某分别自称是加拿大枫叶金融集团公司亚太地区首席代表及执行代表,与王先生商谈后,约定由枫叶金融集团借给成都公司5亿元人民币,期限5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首期放款人民币1000万元,成都公司应一次性贴息首期款的18%,即180万元。次日,王先生按照盛某等人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接收借款,并将该卡交给盛某、苏某。盛某随即将卡拿去“穿衣”,并在香港存入空头支票。10月27日,盛某、苏某与王先生一同到银行自动柜员机上进行查询,显示有人民币1000万元。盛某等人要求王先生即刻将180万元贴息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随即,盛某安排同伙携带银行卡前往澳门取现,被澳门警方抓获。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以提供融资贷款为借口,物色到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主后,便派出专门负责谈判的人员冒充境外金融财团代表与被害人进行谈判,并与被害人签订所谓的“借款意向书”,同意按内地银行贷款利率出借大额资金,但要求被害人额外支付12%至18%不等的“贴息”、“保证金”或“资金移动费”等费用。此时,犯罪嫌疑人会要求被害人以个人名义在内地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接收借款,然后借口调查被害人资信状况取走银行卡,交给专门负责伪造银行卡的人员对该卡进行“穿衣”。所谓“穿衣”:亦叫“贴卡”,即将香港银行卡的资料通过技术手段覆盖到内地的银行卡上;在ATM机上查询被“穿衣”的内地银行卡时,显示的是香港银行卡的内容。香港银行在支票结算上存在1天的时间差,银行次日发现是空头支票则撤销记录。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个时间差,陪同被害人在内地ATM机上查询被“穿衣”的银行卡,就会显示出通过空头支票存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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