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辅助人员,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疲劳战等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后果的证明,达到排他性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意图逼取口供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二)举证责任
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被害人”、证人提供初步的证据后,公安机关应当对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客观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他们受到刑讯逼供。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对涉案民警身份的证明
证明涉案民警身份的证据主要是工作证、警官证、任命书、证人证言,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涉案民警的身份。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调取监控资料、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询问被害人、讯问涉案民警、推定等。
1、勘验检查
⑴对讯问现场勘验检查,以证明是否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⑵对讯问现场勘验检查,以证明是否存在与审讯无关的物品,扣押可能用来刑讯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鞭炮、老式电话机等。
2、扣押书证、物证
⑴扣押涉案民警的通信工具、调取通话清单、短信,以证明其如何掩盖罪行;
⑵扣押审讯现场中可能被用于刑讯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老式电话机、辣椒水等物品,以证明犯罪手段;
⑶扣押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体检证明,以证明其身体是否健康;
⑷调取审讯笔录,以查证审讯的持续时间、地点、参与人、笔录是否完整、有无涂改、当事人是否签字等情况,以证明讯问是否合法。
3、调取监控资料
⑴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规定在大要案中,讯问时必须录音录像,但侦查人员往往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录音录像。所以,在必须录音录像的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不能提供完整的录音录像,推定存在刑讯逼供;
⑵调取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监控资料,通过前后对比,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4、推定1
⑴推定在死亡案件中的运用
①根据尸体上的伤痕状况推定
如果在“被害人”身上发现不可能自己形成的伤痕,可以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其次,从死者伤痕的形状推断犯罪工具,如果“被害人”不可能接触到这些工具,推定其受到了刑讯逼供。
②根据死者的身体状况推定
如果“被害人”身体状况很好,到了讯问机关时间不久,就发生伤亡事件,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
③根据涉嫌警察的一贯表现推定
刑讯逼供是职业犯罪,具有习惯性。一个有刑讯逼供历史的人,如果在他审讯中“被害人”死亡,死者身上又发现非正常的伤痕,推定警察有刑讯逼供的嫌疑。2
⑵推定在伤残案件中运用
①“被害人”羁押前无伤史
“被害人”在进入看守所时身体表面无伤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身体伤痕累累,推定受到刑讯逼供。
②“被害人”身上留有伤痕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活的证据,加上身体上的伤痕,可以推定存在刑讯逼供。
③“被害人”自认有罪,但真正罪犯另有其人
如果“被害人”曾经供认有罪,后来证明案件判错了,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3
⑶推定在无伤亡案件中运用
人体具有自动康复性,“被害人”所受外伤经过一段时间会自然康复,证明侦查部门有无刑讯逼供的难度很大。但如果具备以下事实,可以谨慎地推定存在刑讯逼供:
①“被害人”自认有罪,但真凶另有其人
如果“被害人”精神正常,在讯问中承认杀人等重罪,实际上真凶另有其人,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
②在审讯现场扣押到不该出现的物品
在讯问现场扣押到不该出现的物品,如,辣椒水、啤酒瓶等,可推定“被害人”受到刑讯逼供。4
5、鉴定
对“被害人”人身伤害鉴定,以证明其伤亡原因或伤亡等级。
6、询问“被害人”
⑴身体是否健康,有无疾病,何时、何地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的罪名;
⑵审讯的地点是否在看守所,有无律师参与,休息时间是否得到保证,以证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⑶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时间、地点,是否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有何证据,以证明犯罪行为;
⑷被羁押在哪一个监室,同监室的人数,姓名,他们是否知道自己被刑讯逼供,侦查人员是否指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虐待自己,以证明犯罪行为;
⑸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立即被送到看守所,进出看守所是否体检,以证明其原先的身体状况;
⑹审讯时,侦查人员是否告知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否录音录像,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合法。
7、讯问涉案民警
⑴“被害人”涉嫌何种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制措施的名称,是否在法定地点讯问“被害人”,以证明涉案民警有无刑讯逼供的意图;
⑵有无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告知行为是否记录,有无允许“被害人”会见律师,以证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⑶参与审讯侦查人员的人数,各自的职务、审讯持续的时间,何时成功地侦破案件,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违法;
⑷审讯此类案件是否应当录音录像,审讯室是否安装录音录像的设备,录音录像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没有录音录像的原因,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合法;
⑸刑讯逼供的方法、手段,何人致“被害人”伤亡的,案发后是否掩饰罪行,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是否恶劣,动机是否卑劣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扣押的书证、物证;
2、对刑讯逼供是否造成冤假错案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法院的判决、被害人陈述等;
3、对刑讯逼供是否造成他人伤亡等后果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言、鉴定意见;
4、对涉案民警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侦查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据
1、涉案民警主张“被害人”伤亡是其身体原因造成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⑴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身体状况良好;
⑵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被害人”身体良好;
⑶既往病史,证明“被害人”未患有突发性急病。
2、证人改变证言,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⑴知情者证言,证明证人受到威胁或收买;
⑵录音录像,证明证人当初的陈述具有客观性、合法性。
(七)案例
2010年2月18日,王某某因涉嫌盗窃,被鲁山县公安机关带走,3天后,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属:王某某在看守所内死亡。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王某某身上有多处伤痕。对此,当地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
王某某的舅妈吴女士介绍:2月18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就在家人不知道他犯了什么罪时,突然接到公安机关通知:王某某已在看守内所死亡。2月22日,家人在医院停尸房见到了王某某的尸体,脱掉他所穿衣服后,家人发现,他身上遍布伤痕。王某某的尸体照片显示,他的背部、手臂有大块淤青和伤痕,头部破了一个洞,乳头被割掉,生殖器也有伤痕。看到这种情景,家人对王某某的死因充满质疑。
鲁山县公安局政治部姚主任介绍:王某某是在2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带走的。2月21日,警方在看守所提审王某某,当时他说口渴,民警给他倒了杯开水,开水比较热。其中,有一个民警可能是感冒了,喝了点感冒冲剂,感冒冲剂比较凉,就把感冒冲剂倒了点给王某某喝。喝完以后,王某某情绪身体都不一样了,就赶紧送往医院,然后就死亡了。至于王某某身上怎么会出现那么多伤痕,姚主任表示不清楚。鲁山县公安局李局长表示,当事民警有可能涉嫌职务犯罪。据悉,当事4名民警已经被关禁闭。
证明参考:
此案是外界广为关注的“喝水死”案件,由于当事人已经死亡,是否受到刑讯逼供,难以获得被害人陈述,从证明角度看,颇为困难。
1、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⑴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⑵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⑶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明
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主要是工作证、警官证、聘用合同、证人证言,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⑴勘验检查
①对审讯现场勘验检查,证明是否安装监控资料、监控资料运行是否完好,审讯室有无饮水机,以证明讯问场所是否合法;
②对关押当事人的监室勘验检查,证明有无可疑物品。
⑵扣押书证、物证
①扣押当事人饮水所用的杯具,提取遗留的指纹、微量物证,以便鉴定;
②扣押涉案民警的手机,调取其通话清单、手机短信,以证明是否掩饰、隐瞒犯罪;
③扣押当事民警的病历,查明其是否感冒,是否开感冒药,以证明当事民警的陈述是否可信;
④扣押王某某以前的就诊记录,以证明其有无病史;
⑤调取审讯笔录,以证明审讯的持续时间、地点、参与人等情况;
⑥调取看守所关押名单,以证明王某某是否被羁押于看守所,何时被羁押于看守所。
⑶鉴定
①对遗留在刑讯逼供工具上的指纹鉴定,以证明当事人;
②对杯具中提取到微量物证鉴定,以证明是何物质;
③对王某某尸体鉴定,以证明受伤情况,死亡原因。
⑷调取监控资料
①调取审讯时的监控资料,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合法;
②调取看守所的监控资料,以证明王某某是否被羁押于看守所,何时进出看守所。
⑸讯问证人
①王某某平时身体状况,有无病史,王某某进看守所时是否体检,以证明被害人身体是否健康;
②王某某何时被羁押,羁押地点,何时被送到看守所的,何时提出看守所,何时死亡,以证明关押地点是否合法;
③参与审讯的民警是否都具有警察身份、职务,有无辅警参与审讯,何人让辅警参与审讯,以证明审讯行为是否合法;
④当事民警是否感冒,是否就医,所用感冒药的名称,以证明其陈述是否真实;
⑤审讯王某某的持续时间、地点,有无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方法,以证明违法行为。
⑹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个人情况,警察证号码、职务,以证明其身份;
②参与审讯的人数,有无辅警参与审讯,何人允许辅警参与审讯的,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合法;
③审讯王某某的地点,持续时间,是否告知王某某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否记录,以证明王某某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④审讯地点是否安装录音录像设施,录音录像设施运转是否正常,审讯时有无录音录像,按照规定是否应当录音录像,以证明讯问是否合法;
⑤给王某某的开水从可而来,杯具从何而来,以证明民警的陈述是否可信;
⑥是否感冒、是否就诊,是否开药,所开何药,以证明其陈述的可信度;
⑦何时发现王某某身体不适,是否采取抢救措施,是否报告领导,以证明各自的责任;
⑧有无对王某某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以证明犯罪手段。
⑺推定
①根据尸体上的伤痕状况推定
如果在王某某身上发现不可能自己形成的伤痕,推定王某某受到刑讯逼供。
②根据死者的身体状况推定
如果王某某身体状况很好,到了讯问机关时间不长就发生伤亡事件,推定王某某受到了刑讯逼供。
③根据涉嫌警察的一贯表现推定。
3、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⑴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是否恶劣、动机是否卑劣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扣押的书证、物证;
⑵对刑讯逼供是否造成他人伤亡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⑶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侦查机关的记录。
4、补强证明
⑴犯罪嫌疑人辩解,王某某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没有被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①王某某的既往病史、看守所的体检记录,证明王某某身体状况良好;
②鉴定意见,证明王某某是死于外力的打击。
⑵犯罪嫌疑人辩解,王某某是喝开水死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①现场勘验检查,证明没有发现饮水机,当事警察不可能给王某某开水;
②监控资料,证明警察在审讯现场没有给王某某提供开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