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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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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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今日发布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做了明确解释。哪些罪名可以适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
这些罪名适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具体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
第二类:贿赂类犯罪,具体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
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具体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第四类: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第五类: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
1、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3、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与来自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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