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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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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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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形有哪些?

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六种。本文主要为您介绍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形。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哪些情形适用转交送达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形:

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形:

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二,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第三,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知识延伸:

送达的特点及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送达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它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即公、检、法机关将应予送达的诉讼文件等送交收件人。诉讼参与人将一定的文件(如鉴定结论、上诉书)送交司法机关的行为,不属于送达。

2.送达所交给的是司法机关制作的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件,即是涉及本案诉讼的一些公文,包括传票、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3.送达诉讼文件原则上应交给收件人本人,他们一般为公民个人,但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由此可见,送达实质上是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形式上为向收件人交付某种诉讼文件。

送达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将有关的诉讼文件依法送达,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送达能够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例如,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知道被控告的内容,就便于针对控告进行供述辩解;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能保证审判按时进行,等等。否则,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便不能协调一致地进行。

其次,送达能够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如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就便于他为自己辩护做准备;将一审的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他们才能行使上诉权利,而且上诉、抗诉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的第二日起计算的。

所以送达与保障当事人等的诉讼权利是紧密相联的。凡是依法应送达的诉讼文件,司法机关都应予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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