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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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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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买卖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一般是不要式的合同,那么买卖合同要交付物品才生效吗?下面通过一则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甲将自己的一个古董字画卖给了乙,还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没有交付给乙字画,后来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做客,看到了此字画,执意要买,甲一听出的价格比乙给的价格高出很多,便将此古董字画卖给了自己的朋友丙,还像丙交付了字画。随后,甲以字画还未交付给乙,买卖合同还未成立,便要求与解除合同,乙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案情分析:
本案中,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法律规定。甲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已经生效,甲将花瓶以更高价格卖给丙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乙可以向甲主要违约责任,甲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小编补充:
合同的效力,仅存在与已经成立并且具备法定要件的合同,而并非是所有已成立的合同。只有满足一定的要求,合同的效力才能实现。那么买卖合同有效要件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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