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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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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合同纠纷

承诺人撤回承诺的时间

  我们知道要约的撤回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那么同样,对于承诺,合同法是否也规定了相应的撤回撤销的限制呢?

  承诺人撤回承诺的时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由此可知,承诺的撤回与要约撤回相同,也是需要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发出撤回承诺的通知,并且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销也需要经过要约人的同意,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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