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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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摘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咨询:我和男友未领结婚证,同居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半岁的孩子。现在我们因为感情问题分手,但孩子应由谁抚养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鉴于你们的孩子尚在哺乳期,结束同居关系后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且母方同意,你们也可以在照顾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知识延伸: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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