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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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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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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一方嫖娼导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摘要:一方嫖娼导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嫖娼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婚姻内的过错行为,但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所以不可以要求赔偿。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下面详细介绍。

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过错行为可以提起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

一、重婚。

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最严重的破坏,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本人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合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该种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较少出现,这里不再多说。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将其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解释表明了该种行为的两个特征:

第一,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其与重婚的最大区别。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划清了其与重婚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等情况。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表现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指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名义共同居住,只要有一定时间内(笔者认为界定半年以上为一定时间)共同生活的事实即可认定同居。由此可见,这里仅指姘居,而不包括通奸,因为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的行为,其只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具有隐蔽性。

另这里的共同居住,不应绝对的界定为同吃同住。因为现实生活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形,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长期发生性关系,但由于双方无固定住所(固定租房)而并不同住一起,这样同吃的机会也不多,而平时是以开宾馆、旅店房间或以其他场所为主要会面地点来发生两性关系且长期维持这种两性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认定为非法同居的话,显然是有悖于客观事实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因此,笔者认为,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以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为核心点来界定,而不必以同住同吃作为界定的侧重点。因为稳定的两性关系,其感情基础比较牢固且具有持久性,这种不正常的有感情基础的婚外情人关系,势必损害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并给无过错方带来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损害。

三、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里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双方之间,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

第二,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还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等其他手段。

身体暴力很容易理解,那么何为语言暴力和性暴力呢?语言暴力,是指以威胁、恐吓、谩骂、挖苦、侮辱等方式来威吓虐待对方,造成受害方在精神、心理方面长期产生压力与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经期、产期晡乳期等特殊情况下,违背妻子意愿经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式伤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能提起损害赔偿,只有达到一定伤害后果才符合提起要件。

由此可见,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和争吵并不构成家庭暴力。

如何界定“一定的伤害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未做出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应当从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来界定伤害后果。

身体损害事实,可依照刑事法律的标准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来认定。因为刑事法律这种区分肉体伤害程度是比较科学的,且在审判实践中民事损害的赔偿标准也往往是借鉴或参照刑事伤害这一标准的。因此,目前只有依照刑事伤害的法律标准,才能在审判实践中对身体的损害事实作出科学、公正的界定。

精神损害事实,可依照医学上的标准分为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等。但该精神损害必须有证据证明系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所导致,故在此基础上有法定性及权威性的损害结果作为参照依据,司法审判时就应认定家庭暴力成立。

第四,家庭暴力具有间断性、偶然性,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家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虐待家庭成员概念做了明确规定:指对家庭成员实施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具体而言,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7]。由此可见,虐待是家庭暴力的经常性表现形式,也是家庭暴力的最高表现形态。这里需要明确界定“持续性、经常性”的标准。笔者认为,应以一年以上为标准,因为一年足以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界定,在一整年里都对无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情节极为严重,故可以认定为虐待。但根据一罪不重复处罚的原则,以虐待的过错责任处罚行为人后,就不能再以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责任再处罚行为人。

遗弃家庭成员:具体概念法律无明文规定,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配偶一方,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家庭成员,不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首先,遗弃的主体只能是有抚养能力的配偶,其他家庭成员即使有遗弃行为,但都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所规定的遗弃主体;其次,被遗弃的对象包括年老的父母、年幼的子女及患病或无经济生活来源的配偶;最后,这种遗弃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年老年幼或患病者饥饿、挨冻、流浪、病重,甚至死亡等。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是多少呢?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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