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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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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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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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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摘要:录音遗嘱是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之一,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及规定条件,一般都有效。具体来说录音遗嘱怎样才有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分析如下: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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