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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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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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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的两种方式

摘要:当夫妻感情无法继续维系下去的时,往往会选择离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下面详细介绍。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最常用、最普通的的离婚途径,据不完全统计,离婚的当事人有80%以上都采取协议离婚的形式。协议离婚对双方、对子女、对家庭伤害最小。

1、优点与缺点

采取协议方式离婚,优点是:迅速、及时,成本小,不太伤感情。

采取协议方式离婚缺点是:离婚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还需诉讼解决。这个缺点有时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在离婚时,双方都要结清帐务,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这样会避免离婚后一方耍赖不履行。

2、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离婚当事人因对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如何惩罚过错方等问题存在争议而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形下所采取的离婚方式,是一种可行的、有效的离婚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有近20%的离婚案件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

1、优点与缺点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优点是:处理问题不留后遗症,且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履行效力。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缺点是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进一步伤害双方和家庭感情。

2、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综上,我国夫妻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管是以哪种方式离婚,此时都需要对共同财产、债务以及子女的抚养做出处理,否则最终肯定不能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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