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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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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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双方非得离婚,好聚好散是最好的结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即可,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起诉离婚。但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对方却不出庭,怎么处理?
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定了离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审理的原则。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缺席审理:
(1)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还需注意的是,缺席审理,仍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原告仅仅陈述夫妻感情破裂,而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法院仍不会判决离婚。
如果原告拿出合法、真实、有关联的证据,而被告缺席,法院一般会认定原告的证据,进而判决离婚。如果被告提交了答辩意见而拒不到庭的,缺席审判时要参考被告的答辩意见。
公告离婚程序:
(1)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诉讼请求时有义务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
(2)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3)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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