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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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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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事实上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就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确认。即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案情简介:
2001年王某与张某结婚。2003年,王某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某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张某有了外遇,王某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张某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某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
从王某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某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某和张某的共同财产。可见,王某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某能收集到张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某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
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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