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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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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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市场经济日益成熟,人们的经商意识越来越强,在生活中,不少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进行经营。如果夫妻共同创立公司,离婚时,怎么解决?
股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基于股东资格,依法享有的从公司获利并参与公司管理经营的权利,是一种既包括分红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也包括表决权、质询权等共益权在内的综合性权利。根据司法实践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开办的公司根据其性质股份情况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如果设立的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双方可以请求重新分割股份,双方继续经营该公司;也可以经双方同意,一方将其享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取得转让收益,另一方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双方既不能继续共同经营该公司,也不能协商一致将一方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或因无第三人愿意受让而转让不能,则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双方可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2,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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