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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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刑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主要从特殊主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自首;立功表现;从犯、胁从犯等等其它方面判定的。下面为您具体介绍。
一、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四、立功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3、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例如被收押期间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在突然重大自然灾害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五、从犯、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其他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教范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他酌定从轻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法定情节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具体案情对行为人予以从轻处罚:
1、犯罪嫌疑人年老体弱或者患有残疾的;
2、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
3、能够积极退赃获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4、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如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被害人羞辱后因激愤将被害人打伤的)
5、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不能予以从轻处罚情节:
1、醉酒的人犯罪。醉酒的人不仅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据,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如果行为人酒后驾驶,不仅在责任上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可能因此从重处罚。但行文系病理性醉酒且自己不知情,因醉酒实施犯罪行为的,则因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法盲。俗话说不知者不怪罪,但并不适用于法律领域。在现代社会,学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不知法不能减轻责任,“知法犯法”也不会“罪加一等”,否则人们就不会有学法的积极性,反而在触犯法律时可以以不知法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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