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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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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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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正当防卫的起因不法侵害

   摘要:进行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但是并非一切不法侵害都可以引起正当防卫。下面为您介绍正当防卫的起因--不法侵害。

一、不法侵害的概念

对不法侵害的界定,是我们判断正当防卫行为的出发点,涉及对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对意外事件、紧急避险、过失犯罪等情形能否实施正当防卫的判定。

我国刑法学界对不法侵害的界定,普遍持“主观不法说”和“客观不法说”,其争议点在于:作为防卫起因的危害行为是否以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为必要。笔者认为,法律设置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在紧迫情况下合法权益不能有效地受到法律保护的缺憾。如强调侵害人的主观意思,势必要求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前,必须弄清不法侵害人主观意思及其责任能力如何,这在实践中显然是无法操作的。从法律的目的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客观不法说”是科学的,并且司法实践也证明了“主观不法说”不能正确、有效地规范正当防卫行为。因此,所谓不法侵害,就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正常的情况下,应由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来判定、惩罚不法侵害者。只有当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来不及诉诸法律,不防卫,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无可挽回的损害时,才能正当防卫。

二、不法侵害的几种特殊形式

1、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可实行正当防卫已达成了共识。

2、意外事件中的不法侵害。对意外事件可否进行正当防卫,我国刑法学界也作了肯定的认可。

3、紧急避险中的不法侵害。关于对紧急避险行为能否正当防卫,至今仍是否定说处于通说地位。笔者认为,考虑到国家设置正当防卫权的旨意,应当允许在公力救济来不及的情况下进行自力救济,对某些给受害人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行为实施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从紧急避险人的角度看,是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但从权益受损人的角度看,其合法权益受到突来的不法侵害,完全剥夺其防卫权,让其忍受权益损失作出牺牲,是不公平的。例如:甲骑单车在非机动车道靠右行驶,突然一匹马朝他疾奔而来,甲在躲闪时骑车冲向人行道上的乙,乙见甲向自己撞来忙用脚将甲连车踢倒致其跌成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为保全生命进行紧急避险,若规定对紧急避险不得正当防卫 ,则乙只能听任自己的人身权为保护他人人身权而受损害。那么,法律对平等公民之平等权利的保护未免失之公正。并且紧急避险人在紧急状态下所采取避险措施难免不妥,而权益受损人相对冷静,因此规定其有权适当防卫,有助于减少对合法权益的损害。

4、过失犯罪中的不法侵害。对过失犯罪能否实行正当防卫,刑法通说认为不能,主要理由是过失犯罪人一般主观上没有恶性,一经指出即可改正,且过失犯罪一般要出现结果才有危害。因此,不宜于对过失犯罪实施正当防卫。笔者认为,主观上没有恶性,并不意味着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就小。对过失犯罪也不能仅以结果危害而论,否则等结果出现时就失去意义了。笔者认为,对必然将带来危害结果的紧迫性过失犯罪可以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对无责任能力人、意外事件、紧急避险、过失犯罪造成的不法损害,应准予合法权益受损人拥有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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