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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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本文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涉枪类犯罪的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近日发布了走私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释,在这部新司法解释中,对走私涉枪类犯罪作了一些调整,主要涉及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涉枪类犯罪的规定,作出了以下解读:
一、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
《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作了调整。《刑法》关于走私罪的章节,首先规定的是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也要在三年以上量刑。
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原来关于“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分类不尽合理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解释》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原来“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分类调整为“气枪铅弹” 和“其他子弹”之分。另外,从司法实践中查获的走私气枪铅弹进境的案件来看,行为人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走私,查获的气枪铅弹的杀伤力也远小于其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子弹,且气枪铅弹体积较小,往往查获的数量较大。因此,相较于“其他子弹”,对走私气枪铅弹的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数量标准。
二、关于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
1、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性质认定。《解释》第五条明确,此类行为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走私鉴定为枪支的仿真枪行为的处罚。根据有关枪支性能鉴定标准及仿真枪管理的规定,仿真枪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据此,《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2、走私鉴定为枪支的仿真枪行为的处罚。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仿真枪多是刚达到前述枪支鉴定标准,行为人走私仿真枪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并非是出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走私,对其处理应与其他走私枪支的行为有所区别。为此,《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并构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走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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