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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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洗钱罪作为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特别条款,只能将危害性相对较重且洗钱可能性相对较大的犯罪作为上游犯罪,而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作为一般条款,则可以将其他危害性相对较轻的犯罪作为自己的上游犯罪。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经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六)》的两次扩大。可以说,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扩张,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我国刑事法最引人注目的立法活动之一。经过两次修订之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已经由最初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扩大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如前文所述,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犯罪对象由赃物扩大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且在行为方式上在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特定的行为之外,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堵截性规定,使得目前的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与洗钱罪的规定,在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上更为一致,从而出现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特别法的洗钱罪进一步挤压作为一般条款的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适用空间的现象。事实上,目前在实践中,就有观点认为,随着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扩张和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犯罪对象及行为方式的修订,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实际上已经处于虚置状态,甚至已经到了废除的边缘。对此问题,笔者的认识是,尽管由于刑事立法的修订,而产生了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适用空间被洗钱罪挤压的现象,但就此认为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实际上处于虚置状态并不合适。这是因为:
其一,尽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日益扩大,但洗钱罪是一种重罪,受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谦抑性以及“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的限制,洗钱罪不可能无限扩张其上游犯罪的范围,将所有的犯罪都作为自己的上游犯罪。如果这样,就会造成情节、处罚都较轻的上游犯罪与作为重罪的洗钱罪之间的不协调,从而明显呈现下游犯罪重刑化倾向。洗钱罪作为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特别条款,只能将危害性相对较重且洗钱可能性相对较大的犯罪作为上游犯罪,而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作为一般条款,则可以将其他危害性相对较轻的犯罪作为自己的上游犯罪,如此安排,方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样,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在适用上仍然具有较为广阔的空间。就目前而言,尽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某种意义上都是类罪,都包含着若干种个罪,但不属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其他犯罪显然较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更广,这些犯罪除个别犯罪之外,都是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上游犯罪,事实上,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仍然比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广阔得多,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适用空间仍然比洗钱罪更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案件数量远远多于洗钱罪的案件数量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其二,在目前的立法之下,即使本犯行为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仍然存在着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适用空间。这是比较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堵截性规定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兜底条款的当然结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堵截性规定是“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兜底条款是“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比较这两个规定,就会发现,尽管同为堵截性规定,但两者的范围是不同的,洗钱罪的堵截条款仅限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掩饰、隐瞒的则包括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但又不限于此,还应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数额(数量)等其他情况。所以,即使本犯行为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如果行为人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其他情况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仍然应以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定罪处罚,不能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其三,即使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但由于认定洗钱罪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明知”要求较高,也仍有不构成洗钱罪,只能构成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情况存在。由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特定的犯罪,故构成洗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包括确知和可能知道)自己所掩饰、隐瞒的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果不能证明或者推定行为人对特定犯罪的性质的明知,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仍然不能以洗钱罪定罪处罚。相对洗钱罪而言,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明知”要求较低,只要行为人明知(包括确知和可能知道)自己所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即可,至于上游犯罪的性质则在所不问。故当行为人明知所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不知是何种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时,仍然应认定为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而非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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