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摘要:数罪并罚制度是刑罚在具体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我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时不满35年,上限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刑期在35年以上,上限最高不能超过25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适用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理时,应实行并罚。
二、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适用第七十条的规定,该方法称为“先并后减”。其特点: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犯罪,均应并罚。
(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适用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方法称为“先减后并”。其特点:
(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罪。
(3)将新罪定罪量刑。
(4)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进行并罚。
(5)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注意: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