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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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下面以案例说说遗弃罪。
【案情】
2013年9月初,胡某通过严某以38000元的价格将李某女儿王某买至家中作儿媳,李某得3000元,后因王某生活不能自理又将其送回。2014年4月份,张某到李某家中,要帮助王某“介绍对象”,后经介绍,李某将自己的女儿卖给钱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妻兄杨某,李某得4000元。因王某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5月28日,已经怀孕的王某被钱某以26000元的价格卖出。本案中李某两次行为均未考察收买人实际状况及王某之后的生活境遇,王某在此过程中怀孕并流产。本案被害人王某为先天智障,其母患有精神疾病,家庭生活困难。
【分歧】
关于李某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现有如下三种分歧;
一是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是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三是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评析】
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
区分李某的行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关键在于拐卖妇女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体到本案,区分李某的行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关键即是其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首先,李某妻女皆为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家庭生活困难,其将女儿卖作他人为妻的行为一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生活负担,二是为了能让王某有个归宿,此为其“卖”女儿的背景及原因。《意见》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李某家庭负担沉重,确属生活困难,其行为虽不是送养行为,但与将王某送与他人抚养无异。据此,可以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意见》第十七条三款之规定。
其次,本案中,胡某通过严某以38000元的价格将王某买至家中作儿媳,另一犯罪嫌疑人钱某转卖王某获利26000元。据李某收取钱财的情况可以看出,其收取钱财数额在整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小。所以,从收取钱财方面看,李某并不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其所收取的7000元更宜认定为“彩礼”亦或是聊以慰藉的钱财。
再次,本案中的收买人的本意均是将王某买回作配偶,后王某被送回和转卖均是因其为先天智障确无生活能力。因此,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和抚养能力不是考察李某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因素。
综合以上三点,李某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其“卖出”女儿的行为不能构成拐卖妇女罪。
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有三点关键因素即李某是否负有抚养义务、是否实施了遗弃行为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从抚养义务来看,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这里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主要是指主要指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镇的子女无就业机会尚处于待业状态的。本案中的王某为先天智障,显然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因此李某对王某是具有抚养义务的。
从李某的行为来看,遗弃行为主要是指负有抚养义务而不提供其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或生活照料的行为。李某虽属家庭生活困难,但是仅为王某提供生存所需的物质条件尚有余力,其明知王某为先天智障,应该可以预想到王某被“嫁”出后生存条件可能不会被满足仍旧将其“嫁”出。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可能会将王某置于比较危险的境地,应认定为遗弃行为。
从行为的恶劣程度来看,遗弃行为能否达到情节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但是如何界定情节恶劣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对象、后果等进行综合评价。本案中,王某被两次收买又分别被送回和转卖,且王某在此过程中怀孕并流产,可见其被李某“嫁”出后生存状况及其恶劣,所处境地较为危险。前文已述,李某对于王某的遭遇应有所预料,但是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一心想要将王某“嫁出”。结合这两点,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能够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对王某确有抚养义务却对王某实施了遗弃行为,情节恶劣,应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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