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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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公诉权的设立首先冲击的是传统公诉权理论。民事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法定案件,发起民事诉讼程序,主动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民事公诉权。
关于民事公诉案件范围
确定我国民事公诉案件范围,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规定,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的原则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不过多干预。民事公诉案件范围过宽,与民法私权自治、契约自由的精神相违背。因此,民事公诉案件范围应严格限定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须。
民事公诉案件应具备的条件
1、民事主体有侵犯国家、社会利益或影响社会公益的行为存在。不属于侵犯国家、社会利益和社会公益的行为,可由冲突主体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诉权。
2、行为后果达到一定程度。侵犯国家、社会利益和社会公益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已不局限于对某个特定的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而是对国家整体的全局性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
3、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公益受损的案件,当事人不会起诉、不敢起诉、无能力起诉,或者民事主体已消失的,非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公诉案件种类
依据以上条件,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种类可大致包括:
1、国有资产受损案件。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造成国家资产的重大损失,其主要表现在投资、转让、处分等重大民事活动中。(1)法人组织或公民个人在民事活动中,恶意串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进行不法交易,将资产以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价格转让给他人或无偿处分给他人;(2)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对外签订明显利于对方、显失公平的合同,造成国有资产不正常的严重损失;(3)为低价获得所在企业改制后的绝大部分股权,利用职务之便,隐藏资产、隐瞒资金状况或做出不当短期行为;(4)经委托授权,管理国家收入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违反规定任意批免,造成国家收入严重损失;(5)其他非法行为,如借投资转移国有企业财产等等。检察机关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侵吞国有资产的,可提出侵权之诉;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与他人恶意通谋,侵吞国有资产的,既可提起侵权之诉,也可提起合同无效之诉;对于国有企业在破产清算中遗漏债权,无法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可作为原告起诉;对于因企业经营不当而受到损失的,要区分恶意通谋与一般经营管理行为,对经营不当的不属起诉范围;对于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企业法人逃避责任,有能力提起诉讼而不起诉,应确立惩戒制度,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社会公害案件。主要指因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地区封锁等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重大损失的案件。此类案件涉及面大,受害者多,由受害者自行组织集体诉讼的难度大、困难多、能力差,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难以及时得到保障。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干预公益事务,利用自身的诉讼资源和经验,积极提起民事诉讼,保护社会公众合法利益。
3、人事诉讼。主要是指:(1)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事件;(2)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事件;(3)亲子关系事件,包括收养关系事件;(4)监护事件。以上案件没有起诉主体,受害人的近亲属已全部死亡,没有人主张权利,而该死亡人的利益又是需要保护的。
4、法人事件。包括法人的解散、清算、选定临时财产管理人、企业法人的破产及整顿事件等。
5、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的案件。包括:(1)确认婚姻无效案件;(2)确认遗嘱无效案件;(3)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包括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等。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在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提起诉讼时,不因被告的身份不同而有区别。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应平等对待。
7、其他涉及国家和社会公益或公序良俗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侵害国家文物案件、对弱势群体如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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