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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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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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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19岁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

    摘要:走私犯罪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突出的一类犯罪。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诉走私武器罪的19岁小明(化名),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原判。专家称量刑过重。这究竟怎么回事呢?下面与您一起回顾案情。

【基本案情】

四川男孩小明(化名)1996年4月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在父亲刘某的眼中,小明就是一个从小就喜欢玩具枪的孩子而已,从小就有一个梦想,18岁要去参军。刘某说,儿子从小就喜欢玩玩具枪,在他10岁左右,家里开过一段时间的小店铺,因为儿子喜欢,店里还会进一些小孩子玩的玩具枪。 “小男孩喜欢玩枪,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啊。”

小明性格有些内向,成绩还算不错,但在上到初二时说因为被同学欺负,就辍学不读了。14岁,小明就出去打工,在一个电子厂里做工人。2014年8月, 小明回到老家学驾照。8月31日一早,一个人在家的小明,被从千里之外赶来的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而理由竟是走私武器。

刘某说,儿子在网上买仿真枪的事他母亲是知道的。在2013年夏天,儿子在QQ上和一个台湾的卖家咨询过买枪的事,但当时卖家称没有货。隔了一 年,2014年7月1日左右,卖家主动联系儿子说有货了,要不要买。“说是买20支以上是批发价,也有儿子的朋友参与拼单,所以一共买了24支,3万块钱。”

刘某称,没过多久,台湾的卖家又联系儿子说货送不到了,把3万块钱都退回来了。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一个多月后,儿子竟然因为这事被抓。

【判决结果】

根据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披露,2013年8月,小明通过Q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起诉书称,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 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石狮海关缉私分局于2014年8月31日将刘为明刑拘。2014年9月29日小明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8日,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在一审开庭时,公诉人称小明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构成走私武器罪且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辩护人解释说,此案中小明购买的枪支是生存游戏用的BB枪,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在台湾地区只是玩具枪。而小明只是为了收藏娱乐,绝对没有走私的故意。在一审开庭后,律师给小明做无罪辩护,提交了3万余字的辩护词和300多页的材料,但一审小明仍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

【申诉】

一审结束次日小明提出上诉。日前,福建高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高院认为,小明走私枪支多达20支,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小明无期徒刑,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从案发后,刘某夫妇就来到泉州打工,边打工边为儿子上诉、申诉。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刘某夫妇只在法庭上见过儿子一次,当时儿子戴着黑色的头套,手上戴着手铐。

刘某及辩护人表示,下一步,他们将会向福建高院及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目前这一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昨日福建高院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已经关注到了这一情况,但关于此案的一切情况都在核实中,无法给出进一步的说明。

量刑过重,建议报请最高法减轻处罚

本案定性问题值得推敲。除后续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外,走私罪通常发生在通关环节,表现为绕关、骗关等。 本案中,作为买者,向海关报关的应该不是被告人,而是他人,如果事实确如此,被告人因没有实施前述行为而不构成走私武器罪。被告人只是购买枪支,其行为与走私无关。应该认定为非法购买枪支罪(《刑法》第125条),量刑幅度在10年至死刑之间。

本案中认定20支仿真枪为枪支,如果构成走私武器罪,按照现行规定,应该判处无期徒刑(10支即达无期的标准)。如果考虑到具体情节,认为判无期过重,需报请最高法院,做特别减轻处罚。结合涉案的特殊情况,从宽严相济的角度出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处其无期徒刑是量刑畸重的,原判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早在2007年,轰动一时的广东许某盗窃ATM机一案,原来是也是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但这样的判决难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社会舆论哗然,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专家:量刑标准应参考新修订的“刑九” 调整为有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对于本案的判决提出异议,“不明白当地法院为什么这么急急忙忙的出这个判决,如果说有审限,法院完全可向上级申请,将期 限延长;如果说一定要现在判决,完全可以依照已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的量刑标准来判决。现在法院的这种判决结果就是法官在死搬教条。”谈到福建省高级 法院的判决结果,洪道德作出如上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罪的死刑,那么无期徒刑就是这一罪名的最高刑期了,洪道德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对这种犯罪的量刑做出了重大调整,而且这个法律已经通过了,在等待生效日期的到来,就这个案件的情节来讲是否需要判最高刑?虽然新的法律条文还不能使用,但是量刑的标准可以按照新修定的法律来判,量刑应该调整为有期徒刑。”

【法律知识拓展】

1、枪支认定标准曾经发生变化

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枪支管理法》首次对枪支进行了定义,其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 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 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这一标准在2010年12月发生了变化,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这也成为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2、刑法修正案(九)将取消此类案件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罪名,取消死刑之后这个罪名的最高徒刑就是无期徒刑。根据媒体的报道, 刘为明被福建高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他认为这属于“顶格判处”,法官有“照本宣科”的嫌疑,缺乏灵活性。“虽然刑法修正案(九)要到2015年11月1日 起才开始施行,为什么不能等到11月1日之后再判处,如果审理期限到了,完全可以提前体现刑法修正案(九)的精神,我个人觉得判重了。”

对于刘为明购买仿真枪的事情,洪道德认为,仿真枪是公安部规定的,这个他不作评价,但福建高院应对外界公布涉案仿真枪支的鉴定情况。仿真枪的概念很宽泛, 有的仿真枪可能比真枪都要厉害,因此不能仅仅通过名字来进行判定,“这个需要专业机构来评测,鉴定它的威力、杀伤力,看到底是仿真枪还是真枪”。

3、走私武器被判无期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有财产。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十支以上的”为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这就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9岁少年从海外网购24支仿真枪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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