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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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很多人都有一种错觉就是认为实施强奸行为者一定是一些猥琐的陌生男子,但事实真是陌生的男子吗?当女生面对强奸时应如何自保和取证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仅供参考。
一提到强奸这个词,许多人脑中出现的场景大概都是这样的:“在黑漆漆的偏僻小巷里,一个猥琐的陌生男子经不住穿着暴露的年轻女性的诱惑,脑袋发热,用武力制服对方,强行发生性关系。”
但现实中,强奸几乎从来不是这样的。我们来看一些数据:
84%-90%的强奸发生在认识的人之间。认识的人包括:丈夫/男友、父母、亲戚、朋友、同学、老师、老板、上级、同事、邻居等等。
77%对未成年人性侵害(严重的包括强奸)的施害人都是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16%是亲戚,只有6%是“外人”。
近60%的强奸发生在受害人或施害人家中,而不是僻静的小巷。
如果施害人是熟人,只有不到30%的受害人会选择报案,即使报案绝大多数也最终决定不起诉。
71%的强奸是有预谋的,而不是“头脑发热”、“冲动犯罪”。
60%的强奸犯是已婚或有固定性伴侣,其中不少人还有孩子。
建议:
1、面对强奸,女生应该如何自保?
首先先试着能不能和歹徒沟通:
大哥,其实我已经是艾滋病患者了,在我得知自己患病后,已经和300多名男生发生了关系,你快来让我试一试吧。有人说不要说自己有艾滋,要是歹徒也说自己有艾滋就完蛋了,我觉得这里面的逻辑是,他要是有艾滋,你不说他也有;他要是没有,你说了,没准能吓走他。
大哥,我有哮喘,一旦发病可能会丧命,到时你就麻烦了。我的高中同学就这么逃过一劫。有些歹徒并不想谋害生命,把事情弄大,他的想法可能是强奸你并不一定报警,可是有人被杀,警察就一定会立案追查。
如果沟通无效就不要反抗了,大多数的奸杀都是由于女生的强力反抗和呼喊导致歹徒恼羞成怒,直接把女生杀害。你想想毕竟还是生命比较重要。
如果有路人经过,大声呼喊,这个呼救的前提必须是确定有路人经过,歹徒一看人来了你又喊的这么大声有可能就跑了。
如果很不幸没有人经过,歹徒对你施暴的地点又很偏僻,那么就屈服吧,毕竟留住小命比什么都重要。
如果没有实施成功,你在过程中要把歹徒的体貌特征口音都记下,期间还要假意配合歹徒。
大哥,你看事情完了就放小妹走吧,这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希望大哥你别说出去,要不然小妹就嫁不出去了。说这句话是有讲究的,目的就是为了告诉歹徒,被强奸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你不希望任何人知道,当然也就不会报警,歹徒完事之后把你杀害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之后一定要报警了,把一切交给警察吧。
然而对于真正的强奸犯来说,只要背后来那么一棍子,或者捅那么一刀子,你就任他鱼肉了。这是一种极端的情况,不代表前面我们说的没用。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记得醒来后一定要及时报警。
2、如何争取最大限度的取证?
要尽最大可能的证实两人身体上的接触,留存嫌疑人的生物学痕迹。你的衣物、身体表面、现场环境都可能留有对方的痕迹,现在的技术可通过采集皮屑、毛发、唾液、血液、精液等等确认DNA标识。在反抗过程中,你留在对方身上的伤痕,指甲里的血液、皮屑残留,一样是有利的证据。再进一步,暴力性行为会在下体的内外留下伤害的痕迹或者对方体液,通过公安指定医院和司法鉴定,都可以得出相应结论。如果当时没有保全类似证据,提供事发时穿着的内衣裤,也许还能进行提取。
另一个角度就是事发地的监控影像资料,以及有可能从侧面反映出事发的证人证词,比如说某某看到男方将女方叫了出去,过了一会听到争执和摔打声音,女方哭着跑了出来,之类。
此外,被害人的陈述。当强奸不在熟人间发生时,被害人无能为力之际,最起码的,最后能为自己争取到的,尽量记住对方的体貌特征、动作特点或者特殊细节,比如疤痕、纹身甚至气味。一个细节也许正是破案的关键,曾有个案件,被害人提供嫌疑人身上有油烟味道,警察侦查排查了很多饭店的流动人口和从业者,最终抓到了嫌犯。
法律法规:
强奸罪的判刑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三、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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