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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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程度。其客体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要件是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那么犯故意伤害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本文以案说法。
案例
据了解,被告人万某与被害人李某是南昌一大学在校学生,两人系同学关系。案发前,两人与同学周某等人合租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一小区内。
在合租期间,被告人万某与李某、周某因琐事引起不满并产生矛盾。2013年8月1日中午1时许,在合租房内,被告人万某因琐事言语不合再次与李某、周某发生激烈争吵,双方互不相让,李某随即上前推了被告人万某胸口一下,被告人万某便与李某扭打在一起,周某则上前帮李某,继而三人打斗起来。
随后,感觉吃了亏的被告人万某跑进厨房拿来一把菜刀朝李某左手腕处砍了一刀,致李某左前臂皮肤及皮肤以下组织创伤,伤及神经、血管及肌腱。
2013年12月11日,经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1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电话通知被告人万某到案,其归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并及时支付了被害人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9万余元。
判决结果
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曾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庭外经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万某的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9万元(含此前已支付的1.9万余元),被害人李某表示对被告人万某予以谅解。另据法院委托被告人万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反馈,被告人万某此前表现尚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持刀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万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其与被害人还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的发生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故对被告人万某予以从宽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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