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唐山律师网!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503252886

您所在的位置: 唐山律师网 >品牌服务 >刑事辩护

律师介绍

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刑事辩护

浅析排除非法证据的困境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郑重其事地写入了“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其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法治改革大潮中的起起伏伏中,我们或许可以解读出法治在中国的运途何在。

  久前,珠海中院认定,已服刑16年的“强奸杀人犯”徐辉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这是继8月福建“念斌案”改判无罪之后,又一起疑罪从无的案件。 2013年初,随着新《刑诉法》的生效实行,一系列旨在防范冤假错案的“新政”也随之启动,直接成果便是促成了多起陈年旧案的改判。

  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2013年5月曾直言,之所以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原因之一是法院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沈的发言指出了法院刑事审判中的两个问题,一个是疑罪的处理问题,二是排除非法证据问题,也就是简称的“排非”。

  徐辉和念斌两案表明,对一些“疑案”,法院开始顶住压力,遵守了疑案从无的法治原则。然而,两起案件的审理法院在“排非”问题上,态度都显得遮遮掩掩,在判决书中避而不谈。

  疑罪从无与排除非法证据,这两项同时被强调的司法改革,为何在实践中却受到了不一样的对待?在全面推进法治改革的背景下,两者的不同际遇将解析怎样的法治命运?

  微弱的“排非”几率:

  “是什么力量让一个根本就与犯罪无关的人承认死罪呢?”念斌案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这样写道。这句话之前,辩护人用了大量篇幅论证念斌遭受过刑讯逼供,并指出了审讯录像中记录了念斌因痛苦而咬舌的情节,以及审讯录像存在明显剪辑痕迹的现象。

  邓学平曾在江苏常年担任检察官,并曾为所在检察院起草一份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他向《南风窗》记者分析道,根据规定,口供是否非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检方,而且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检方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供述并非刑讯逼供取得,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相关供述就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掉。

  然而,念斌案的无罪判决书中却只字不提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甚至在概括辩护人辩护意见时,也“略去”了刑讯逼供部分。但是法院也没有采信念斌的供述。判决书认定“念斌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采信”。

  念斌的辩护律师透露,“之所以法院没有直接使用‘排除使用’的字眼,是给侦查机关留面子”。因为刑讯逼供而排除念斌的口供,与口供本身存在合理性问题,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做法。前者否定的是证据的合法性,说明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审讯人员难脱干系,而后者却与审讯人员无关,只能说明相关口供自相矛盾、不足为信。

  法院对徐辉案的处理如出一辙。徐辉也同样坚称受到了刑讯逼供,但是法院同样是避重就轻,以“供述的诸多细节过于准确,不合情理”为由,不采信徐辉的认罪口供。

  实际上,在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之前,“排非”就已有正式规定。2010年6月最高院和最高检等中央司法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这部规定却几乎没有得到适用。据著名律师斯伟江观察,该规定下发两年后,仍无一例生效判决明确引用。

  2013年,“排非”程序写入新《刑诉法》。刑辩界声望颇高的尚权律师事务所在新《刑诉法》实施一周年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过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公诉机关和法院经常对律师的“排非”申请置之不理。接受申请的,也对检方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方式过于宽容,“排除非法证据的几率非常微弱”。

  这份调查结果也得到了相关数据的支持。《南风窗》记者通过最高院的裁判文书网检索,未发现有法院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判决。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的数据,新《刑诉法》实施后的一年半内,上海总共审理了4万多件刑事案件,但只启动了6件“排非”程序,最终只有两件被排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杨宇冠在江苏的调研则发现,苏州市检察院从2010年6月到2013年11月共办理刑事案件4万多件,审判阶段提出的12件“排非”申请中,法院仅排除了1件。

  被抵触的“排非”:

  “排非”规则被强调的目的之一是根除刑讯逼供。邓学平在任检察官时,曾非常重视“排非”工作,在多起案件中排除了非法证据,但是他发现许多措施并无实际效果,比如当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时,检方一般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这种措施并不起作用。

  邓学平认为“排非”在实践中折戟的一个根本障碍是观念上,“很多办案人员认为,出现冤案是不可避免的,把犯罪证明的标准提得那么高,要是放纵了罪犯,老百姓怎么会接受?”

  根据刑诉法学者吴丹红的研究,出于各种原因,中国公检法各机关在实践中对刑讯逼供都有相当的容忍度。他举例称,曾有公安局某中队长先是因为刑讯逼供被处分,但事后却又获得晋升。还曾有检察官在办理一起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时,遭到公安局领导率领刑警队全体人员骑摩托到检察院“抗议”。

  《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根据吴丹红的统计,司法实践中,只有少部分刑讯逼供者被最终定罪,并且他们所受到的刑罚大多低于法定刑,与从重处罚的《刑法》精神相悖。最近就爆出了一起恶性刑讯逼供案件,黑龙江7名办案人员在7起案件中频繁进行刑讯逼供,并造成嫌犯死亡,7人受到的最高刑罚是两年半有期徒刑。

  检察院是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者,法院是审判中“排非”的决定者,但两者都不太积极。邓学平观察到司法人员一种微妙的心态,他们内心对一些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非常鄙夷的,没必要为了这些人的权利去挑起公检法之间的纷争,一些人甚至非常抵触“排非”程序。江苏一名警察在微博上看到一起恶性案件的嫌犯申请“排非”程序时,评论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了这些畜生多少机会”?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曾撰文表示,要规范被告方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行为,“对于被告方编造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事实,否定侦查机关(部门)取证行为合法性的,检察机关应在庭审中依法予以揭露和抨击,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对于恶意攻击侦查机关及其人员违法取证、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对排非的普遍抵触心理也影响到了律师的行为。邓学平辞职后在上海当律师,他与同行交流中发现,当地律师一般情况下不轻易提出“排非”申请,一是认为很难得到支持,二是担心提出后“被报复”,“报复的方式很多,比如本来可以判三年的,就判到三年半;关押在看守所的,就搞点小动作,干活时加重负担”。在广西执业的李坚律师曾为一起职务犯罪案辩护,她告诉《南风窗》记者,该案因为证据不足等问题被中院发回重审后,律师也提出了“排非”申请,重审法院虽然判决不采信部分可疑的供述,但是重审判决却违背常规,各被告重审后被判的刑罚却普遍比重审前还重。

  除了“无心”适用“排非”,在邓学平看来,“公安机关还是太强势了”,法院“不愿把关系搞得太紧张”。斯伟江代理的“排非第一案”在二审角力期间,提出抗诉的检察院以受贿罪抓捕了二审法院一位副庭长。案件最终二审逆转,斯伟江说,“作为运动员的一方检察官,有可以抓捕‘裁判’(法官)的权力,足以让裁判吹哨时心惊肉跳”。刑诉法学者洪道德认为,要真正落实“排非”规则,就要像最近一个司法改革五年纲要提出的那样,要保持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

  疑罪从无涉及的是司法理念的转变,并不必然触及具体机关和具体个人的利益,因此推行起来阻力较小。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严格适用则必然牵扯到具体的责任人,排除了一个非法证据,就意味着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者,意味着后续的责任追究。各方不论是出于陈旧的观念,还是隐秘的心态,抑或是不甚顺畅的权力关系,显然都不愿意成为第一块多米诺骨牌的推倒者。

  著名刑诉法学者樊崇义说,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依法办案,都是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条件和历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郑重其事地写入了“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其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么一项写入重要历史文件中的制度,为何却在实践中艰难前行,甚至成了烫手山芋,令各方避犹不及呢?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法治改革大潮中的起起伏伏中,我们或许可以解读出法治在中国的运途何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Copyright © 2018 www.tangshanlawyer.cn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