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摘要: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 39号)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那么哪些人可以查阅刑事案件的信息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每类案件对可以查询案件程序的人员也有不同要求,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五类人可以查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查询,国家赔偿案件的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可以查询,而刑事申诉案件只有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查询。
相关人员在查询案件信息时,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里的刑事“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获得的赃物应“退”给被害人、所获得的赃款应“赔”给被害人,不包括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但犯罪分子本人财物用来供犯罪使用的,应当没收,上缴国库。所以,刑事退赔责任的受偿按涉案标的物的法律性质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刑事退赔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绝对受偿权。涉案标的物如系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或来源于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获得的赃款,则该标的物因其具有物权性,不能作为民事执行标的被民事强制执行,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予以追缴,违法犯罪所产生的孳息分情况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其他民事债权对该标的物不能参与受偿和分配。从严格意义来讲,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刑事退赔受偿具有绝对性,与民事债权并不存在优先与否。
涉案标的物系犯罪分子本人所有,但被犯罪分子用来供犯罪使用。此情况下刑事退赔及其他民事债权人对该标的物均无受偿权。涉案标的物虽原系犯罪分子本人合法财产,但因被犯罪分子充当犯罪工具,侵犯了刑事法益,其法律性质发生变化,具有非法性,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能对该财产主张退赔权利,其他民事债权也不能对该财产请求受偿。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或源于侵害被害人而获得的财产无法或不足以追缴、退赔,需用犯罪分子的其他合法财产来清偿的,与民事债权具有等同受偿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两条规定说明这两种情况下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有不同的救济方式。对于刑事退赔如何实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