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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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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简述无罪推定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项规定从而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是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一。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无罪推定原则是在否认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制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是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一。它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后来为美国宪法及诉讼实务所采用。在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在理论上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在未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从而把无罪推定原则正式确定为一项法治原则。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障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这是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次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在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人类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项规定从而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的原则。从理论和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看,要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至少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落实:

(1)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的地位,任何部门法都不得与之相抵触,任何人都的遵守。

(2)赋予公民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陈述或保持沉默,而控诉机关不得以国家强制力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犯罪进行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规则之一,也是保证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性条件。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条规定显然与沉默权规则是背道而驰的。从举证责任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而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规定实际上要求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变相地让犯罪嫌人承担了举证的责任。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拥有证据调查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做为定罪与量刑的根据。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保障。从我过国刑事诉讼的实践来看,刑讯逼供、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情况依然大量存在,以这些手段获取被告人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仍然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发挥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未涉及以这些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法院在审判中鲜有对证据获得的手段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一律作为定案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是少有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因此,应当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要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对控诉方证据的合法性的合理怀疑,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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