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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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侦查制度改革是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侦查制度其实质就是国家权力机关运用侦查权调查刑事案件的一整套程序。下面简述侦查制度。
侦查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制度则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公安机关的地位和性质: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它在公安行政管理和司法侦查任务等方面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可见,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刑事警察制度: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的警种,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1、刑事警察资格要求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担任刑事警察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年满18周岁的公民;
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③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④身体健康;
⑤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⑥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2、刑事警察晋升制度
刑事警察按警衔制度晋升。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①总警监、副总警监;
②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③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④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⑤警员:一级、二级。
警衔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并按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逐级晋升。
侦查工作制度:
1、受案、立案制度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受理的案件要迅速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立案的,应拟定侦查方案视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2、侦查程序制度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拘留、逮捕制度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
4、移送起诉制度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5、证据制度
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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