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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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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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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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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由谁支付第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

  摘要: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就是终审。下面关于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1、上诉案件撤诉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2、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负担。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除了当事人负担二审诉讼费用外,二审法院还应相应地变更第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4、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二审法院决定。

  法律知识延伸

  二审处理原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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