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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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相关绑架罪的“杀害人质”的案件时有发生,而由此产生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是否适用《刑法》关于“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的条款规定的争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某在服刑期间为了达到脱逃的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劫持扣押监狱干警,在劫持过程中向监狱领导提出索要手枪、车辆、手铐等,如不满足其非法要求就杀害人质。被告人在绑架过程中用刀捅伤被绑架干警,并在武警解救人质时仍持刀行凶反抗。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构成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甲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执焦点】
对于“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刑法学界与司法界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杀害”仅指杀人既遂,杀害人质但未遂的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对这种行为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但是要考虑杀害未遂应从轻处罚。
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应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
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杀人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杀人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杀人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杀人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
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 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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