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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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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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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违法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案例分析

   摘要:转化型抢劫的刑法条文,要求前行为属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而在本案中行为人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其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的行为是否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案例

2015年4月30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高进入鹤山市桃源圩桃源市场斜对面一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骗得女店员将一台苹果5手机拿出来给他试机。

犯罪嫌疑人张某高乘女店员转身之机,用事先携带在身上的一台苹果5手机模型与真手机进行了调包。女店员发现手机被调包后,犯罪嫌疑人张某高立刻往手机 店外逃跑。逃跑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高被手机店的店主以及女店员阻拦,犯罪嫌疑人张启高先后用口咬伤了手机店店主以及女店员。

经价值鉴定,被抢的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经法医鉴定,店主的伤情未达轻微伤,女店员的伤情达轻微伤。

争议焦点

1、前期掉包行为构成诈骗还是盗窃?

2、用口咬的方式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暴力行为?

3、前行为未构成盗窃罪,是否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

案例解析

1、前期掉包行为属于盗窃

案件中女店员将手机拿出给嫌疑人试机,此时手机仍属于女店员占有,而嫌疑人趁女店员不备,用模型机调换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

当然,诈骗和盗窃更重要的一个区分点就是被骗人是否有处分意识,诈骗罪的具体犯罪流程可以归纳如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如果被骗人没有处分意识,此时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2、应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此时的暴力应当如何理解,是否一切的不法行使有形力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的暴力行为。

其实此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予以确定,例如嫌疑人盗窃后被人抓捕,向被害人丢出一团纸,这种行为本身不具备暴力性,因此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而本案当中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对人撕咬,甚至导致一人轻微伤,应当认定为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3、前行为未构成盗窃罪,要区分情形确定是否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

本案中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根据转化型抢劫的刑法条文,要求前行为属于盗窃、诈骗、抢夺罪。那么实施盗窃的治安违法行为,之后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这一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例如其中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当然如果行为人的前行为盗窃数额不大,后面抗拒抓捕也不剧烈,不认定为犯罪也是可以的,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看完整篇案例分析,您可以会发现,笔者对一些问题没有给出1+1=2的简单定论,其实这就是法律的本来面目,总会有一些争议点存在,对于部分法律逻辑点很难简单粗暴的给出一个分界点。

刑事法律人在面对争议较大的案件时,就应该秉着小心谨慎的心态,依靠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思维中不停使用逻辑分析,经过深思熟虑、夙夜未眠,最终得出一个法律结果。

如果你在这个过程中创立了一种可以推而广之、行之有效的思维模式,那你就是法学家了。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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