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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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摘要: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确定案件真实,公正处理诉讼,保障公正司法。
刑事案件各类证据收集程序要求:
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要求:
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的必经程序,必须由不少于两名的侦查人员进行。
2、出示传唤通知书及工作证
3、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5、共同犯罪的案件,对于各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6、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7、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此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录音、录像。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要求:
1、询问证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4、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记入笔录。
6、询问证人,一般应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问明其所述事实来源和根据,然后提问。
7、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8、侦查机关应当保障证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9、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勘验、检查的程序要求:
1、检察院要求两名以与案件无关见证人在场
2、出示证明文件,勘察证
3、勘验检查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4、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5、现场勘察由县级以上公安侦查部门负责
6、勘察内容应有拍照,勘察笔录,现场图及录
7、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死者家属到场并签名盖章
搜查的程序要求: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日的是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扣押物证、书证
1、不少于2人
2、出示工作证
3、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4、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5、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6、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7、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8、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鉴定程序要求:
1、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2、鉴定由检察长批准,公安负责人批准才能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3、至少是县级经上公安刑事技术部门人员负责进行,上级公安刑事技术部门复核
4、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一般可由非省级指定医院进行,但有争议需重新鉴定则应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针对省级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结论存有疑点,可以另行聘请其他医院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
鉴定应当当庭宣读鉴定结论,经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
核实鉴定人身份,与当事人及与本案的关系,
发问分别进行,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
辩认程序要求:
1、询(讯)问辨认人。
2、确定辨认的时间和地点。
3、选择辨认陪衬。
(1)辨认陪衬人不得少于7人,应选择与被辨认人性别相同,年龄、气质、身高相近的陪衬人。
(2)辨认照片不得少于10张。应选择性别相同,年龄、发式相近的照片。照片中不得出现嫌疑人、陪衬人的姓名。
(3)辨认每一件物品时,陪衬物不得少于5件。且陪衬物特征应当与辨认物品近似。
4、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5、辨认经过、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
通缉程序要求: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在实践中,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2、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已被逮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4、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5、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6、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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