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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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和不希望的心理态度,并具有附属性与转化性;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的称为不作为犯。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间接故意与不作为。
间接故意:
1、概念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特征
认识因素为明知结果可能发生;意志因素为放任结果发生。放任是指放纵不管,也就是说行为人既不是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报着听之任之、放纵不管、无所谓的态度。
3、间接故意的不同表现形式:
(1)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危害结果发生,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3)在突发性的危害中也存在间接故意,对于行为人临时起意、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行为,可以根据行为人造成的危害结果来确定(造成他人伤害的,就定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死亡的,就定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
1、概念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纯正的不作为是指刑法以不作为的方式规定为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形。不纯正的不作为是指,刑法以作为的方式规定为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特定危险的出现,与作为的方式相当。
2、特征
行为人负有作为的义务,即当为;行为人能够实施该项行为,即能为;行为人未实施该项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即未为。
3、义务的种类:
(1)法律规定的义务;
(2)职务和业务的要求;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危险行为引起特定义务。
间接故意中存在“放任”心理,“放任”与“不作为”之间似乎是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放任就是什么都不做,什么都不做就是不作为。这种理解很容易使人产生这种结论:不作为如果主观方面是故意,则其必定是间接故意。
不作为与作为都是危害行为的一种,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不能简单的认为不作为就是过失或间接故意,作为就是直接故意。不作为同样可以是直接故意。
纯正的不作为(如遗弃罪)的主观形态多数为直接故意。遗弃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不履行某种抚养义务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纯正的不作为中,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同样可以是直接故意。如不做为方式故意杀人罪。如果成年人A为了杀害未成年人B,明知B不会游泳而带其游泳,在B溺水时又不履行救助义务,最终导致B身亡。那么A就是很明显的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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