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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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本案例中汤某悄悄开走自己被工商局执法人员暂扣的面包车,那么汤某这行为构成盗窃罪吗?下面以该案进行分析。
案例
河南省周口市民汤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郑州市新密市某水暖市场推销假冒的某品牌塑料管件时,被群众举报。因涉嫌无照经营,新密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将其面包车及车上货物暂扣在工商局院内,并向汤某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为了逃避处罚,汤某趁夜来到工商局院内,悄悄用备用钥匙将自己的面包车开回家。
不久,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取保候审。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3.7万余元。7月20日,经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汤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汤某的行为不应该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汤某虽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但其取的是自己的财物,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汤某的行为不应该构成盗窃罪,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汤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能够被他人控制和占有,即事实上的支配。也就是说,该财物即便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他人则是指行为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另外,法律也对什么是“公共财产”作出明确界定。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也就是说,私人财产在有关单位管理、使用、运输期间,有关单位获得占有权。有关单位的占有意味着其对该财物可能没有所有权。对没有所有权的财物,其基于占有、控制之事实,负有保管和归还财物的义务。如果在占有期间财物丢失或损毁,占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因此,当事人私自“开”走自己被暂扣车辆,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意味着其代管的财产产生了被偷盗的事实。即该案中,车辆尽管为汤某所有,但此时车辆的状态为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财产,行政执法机关具有对车辆的合法占有权能,同时取得了对外界主张抗衡的权利,任何人不经合法手续不得占有该车辆。汤某要恢复对该车辆的合法占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否则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于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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