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摘要:关于犯罪既遂类型,有两点需特别注意:一是犯罪既遂本质上是《刑法》分则的课题,是依照分则条文法定刑处罚的标准情况,在学习分则时对常见罪的既遂做具体掌握。二是关于“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讲解。
关于犯罪既遂类型,有两点需特别注意:
一、犯罪既遂本质上是《刑法》分则的课题,是依照分则条文法定刑处罚的标准情况。因为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各不相同,所以每一个犯罪的既遂情况也不相同。要想准确认定犯罪既遂,从根本上讲,应当在学习分则具体犯罪特征时个案把握,即一个罪一个罪地把握。换言之,对于分则各罪而言,它们不仅存在“定性”的问题,即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且也存在“进度”或者“程度”问题。对分则各罪,除了掌握犯罪构成,还需要把握其达到既遂的程度。这里介绍的既遂类型,不过是学者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各种情况作出的一个大致归纳,对大家掌握既遂的观念很有帮助,但不能完全替代对具体犯罪既遂特点的把握。很多人觉得既遂、未遂的区别不好掌握,其重要原因就是仅有对既遂类型的一般性了解,没有对具体犯罪的既遂有一个确切的掌握。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学习分则时对常见罪的既遂做具体掌握。
二、关于“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概念。对于这三个概念,有两种角度的理解:
1、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的理解,即作为罪与非罪界限掌握。认为以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是结果犯;认为以具体危险发生为构成要件的,是危险犯;认为仅有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不以发生结果或者危险为要件的,是行为犯。换言之,在这个意义上,结果、危险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没有结果或者危险,不构成该种犯罪。在这个意义上,因为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必须发生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所以认为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某些故意犯罪,如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在这里,一般认为(也是通说)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必须具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否则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只能构成其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类似的情况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等。
2、从犯罪过程(进展)形态的角度理解,即作为既遂标志来理解。由于我国《刑法》广泛惩罚未完成罪(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所以,是否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不是许多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其只具有既遂与否的意义。例如,故意杀人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不意味着不构成犯罪,而只意味着犯罪没有既遂。再如,抢劫时没有抢到财物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到犯罪的(进度)形态是否既遂。
总之,由于存在上述两种角度的理解,使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概念具有多义性。在学习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讲,结果犯、危险犯,是指对某种犯罪而言,没有结果、危险的,不构成犯罪;行为犯是指不需要造成结果、危险,仅有犯罪行为的,本身也能构成犯罪。
2;在犯罪进展形态意义上讲,结果犯、危险犯,是指犯罪既遂的标志,发生了结果、危险的,为既遂;没有发生的,则没有既遂,在惩罚未完成罪的场合,对犯罪成立一般没有影响。
3、当法定的结果或者危险是犯罪构成要件时,发生了这样的结果、危险,往往也就意味着既遂。这时说结果犯或者危险犯,意思是相同的。
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该条的危害结果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同时意味着既遂的结果。
再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该条对人体健康的危险是构成犯罪的要件,同时也具有既遂的意思。换言之,也可以理解为对这类犯罪只惩罚既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