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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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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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9月18日,中国银监会、公安部以银监发〔2016〕41号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网络诈骗冻结资金的具体返还方式。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愈演愈烈,造成人民群众巨大财产损失,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银监会、公安部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确保依法、及时、便捷地返还已冻结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经深入调研会商,研究制定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6年9月18日起颁布实施。
《规定》明确,冻结资金由公安机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返还:
1、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2、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3、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
按照比例返还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
冻结账户返还后剩余资金在原冻结期内继续冻结;公安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冻结期满前依法办理续冻手续。如查清新的被害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启动新的返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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