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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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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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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冒用他人银行卡取现如何定罪? 

  摘要:本案刘某在ATM机上取钱时忘了把银行卡取走,赵某发现后毫不犹豫地取走了刘某卡里的6000元现金。赵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基本案情】

今年8月20日,赵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邮局附近的ATM自动柜员机上取钱时,意外发现ATM机内有一张未拔出的银行卡,遂生贪念,从该卡内分两次共取走6000元现金。

3天后,意识到银行卡已丢失的刘某补办了一张新卡,但他发现卡里的钱少了,便立即报案。

9月的一天,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刘某退还了6000元现金。

【争议焦点】

赵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因为他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秘密手段将刘某银行卡里的钱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冒用他人银行卡,即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允许而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提取现金,这种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结果】

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此案后认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认为,赵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现金6000元,属数额较大,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据法官介绍,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之处在于两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量刑上相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较重。此案中,赵某拾取了他人丢失的银行卡,将他人的钱财占为己有,属于冒用他人身份提取他人银行卡里的钱,故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归案后,赵某已将赃款退还给刘某,并取得刘某的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若赵某先是采用盗窃方式,将他人银行卡非法占有,再冒用他人身份取钱,则属于盗窃罪。

近日,乌市米东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赵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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