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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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害者的合法民事权益遭受犯罪侵犯,受害者应何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详情请看下文案例解析。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2日宋某聚众斗殴,导致同村村民蒋某大腿骨折,医生诊断后建议蒋某卧床休养半年,次年2月方能痊愈。2013年11月4日检察院指控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期间,经法院通知,蒋某明确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双方另行协商赔偿事宜。2014年3月9日法院对宋某以故意伤害罪做出一审判决,于2014年3月10日生效。同年6月17日宋某刑满释放。2014年12月7日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赔偿各项损失。宋某则辩称蒋某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分歧
本案中,蒋某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诉讼时效从刑事一审宣判后起算,未过诉讼时效
本案属人身损害案件,诉讼时效为一年,从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蒋某于2014年12月起诉未过诉讼时效。该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刑事案件的立案,导致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刑事一审判决生效后,民事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二种意见:诉讼时效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起算,未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蒋某的治疗期到2014年2月终结,一年的诉讼时效从该日起算,故蒋某于同年12月起诉,仍在诉讼时效范围内。该观点认为:人身侵权案件会涉及被侵权人的伤残鉴定或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故出于对当事人的保护,诉讼时效应当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起算。
第三种意见: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期间刑事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原因消失后,诉讼期间继续计算
本案中,蒋某起诉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3年7月12日起算,但因刑事案件的立案,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2014年3月10日,刑事一审判决生效,中止的事由消失,故诉讼时效继续起算,剩余的诉讼时效从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9月10日止。故蒋某于12月起诉,诉讼时效已过,丧失胜诉权。其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刑事诉讼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刑事一审判决生效后,中止情形消失,诉讼时效继续起算。
评析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对犯罪侵犯的民事权益,在两种司法救济途径可选择的情况下,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何使用诉讼时效的问题。针对以上三种不同意见,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第一,诉讼时效应从受伤之日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本案中,蒋某受伤明显,后续治疗不属于诉讼时效起算事由。故诉讼时效从受伤之日起算,期限为一年。
第二,刑事诉讼是中止事由。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已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此处所称的“其他障碍”属概括性规定,其意在指权利人主观上怠于行使权利之外的其他客观事由。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应属“其他障碍”的范畴。
根据我国司法上“先刑后民”的原则,刑事案件的审理势必会对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请求公力救济产生障碍。犯罪一旦发生必然引起刑事诉讼的启动,相关部门在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的相关行为会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故刑事诉讼应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公力救济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不导致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公诉案件并非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民事权利,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故本案中,刑事诉讼期间仅为蒋某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刑事案件审结,判决生效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依据上述分析,蒋某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丧失胜诉权,最终无法通过公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当时人常因不了解具体的审判规则,而导致自身的权利受到损害。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被害人应当及时咨询刑事领域的律师,了解相关的诉讼程序,主张自身的权利,以免因不了解相关程序或疏忽大意而丧失良机。
(原标题:刑事诉讼中涉及的民事赔偿该何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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