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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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解释中关于洗钱罪的四个问题:一是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二是六种情形属于“其他方法”进行洗钱;三是厘清了三个洗钱犯罪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四是洗钱犯罪的审判不以上游犯罪已经刑事判决为前提。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解释》指出:“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对于该六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
(二)六种情形属于“其他方法”进行洗钱
《解释》明确规定对以下六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三)厘清了三个洗钱犯罪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
《解释》明确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三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处罚原则“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洗钱犯罪的审判不以上游犯罪已经刑事判决为前提
《解释》在强调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的同时,提出下述三种情形均不影响洗钱犯罪的审判和认定:(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2)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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