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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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舍友在寝室饮水机投毒,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投毒罪呢?是法院判错了吗?本文为您解答。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一名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某因身体不适入院,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医院组织全市专家会诊查不出病因,而后请警方介入调查。经警方查明,该生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存在有毒化合物成分,与该名研究生同室寝友林某基本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随后,上海市检察院针对该案提起诉讼。今年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即被告人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舍友投毒案”到此告一段落,除由此案反映的社会问题发人深思之外,许多人也对该案的判决有疑问。为何该案被告人明明是投毒,却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呢?
律师解答:
“投毒罪”就是狭义上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针对的对象是一般不特定人群。做个比较大胆的假设,若本案中复旦大学像四川某大学一样采用直饮水的措施,而被告人想杀被害人又想逃避责任,找到了水源悄悄投了毒,致使被害人死亡,则有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在自己寝室的饮水机里投放有毒化学物的,而与其同寝室的只有被害人黄某,被告人在看到被害人黄某饮用有毒的饮用水时并无出声阻止,这说明被告人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杀人故意,客观上其投毒行为是针对被害人个人的,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所以被告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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