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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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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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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当前毒品犯罪有哪些特点?

摘要: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是大案要案增多、作案人员多是贩养吸毒者、犯罪分子再犯多、高科技成为毒品犯罪不可或缺的工具等。

毒品犯罪是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1、大案要案增多。

表现在:一是涉案毒品的数量大。不论是涉及种植、生产毒品原植物还是贩卖毒品等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的数量越来越大。2002年,在开县北部山区关面乡,一举查获数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山民们利用荒山或自留地,公开种植罂粟。有的家庭连粮食也不种,全家靠种植罂粟生活。如:被告人黄某某,61岁,开县关面乡姚程村人。其丈夫身体有病,儿女均外出务工,全家靠黄一个劳动力生活。随着黄某某的年老,日子越过越穷。2001年黄见同村的其他户在种植罂粟,又见一些种植户因此脱贫,便买来罂粟种籽,将自家的自留地全种上罂粟。案发后,经查,黄某某种植罂粟达33400余株。黄某某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截止目前,我县查获的贩卖毒品案件,涉毒数量上100克的案件有3件。

二是团伙犯罪案件增多。从目前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分析,毒品犯罪已逐渐从单个的犯罪行为发展到团伙、有组织的犯罪行为。随着禁毒工作的加大和深入,单个人实施的毒品犯罪因其毒源、销路的困难越来越大,犯罪分子自然而然的走到一块,由最初的松散型犯罪团伙逐渐发展成组织、纪律严明的犯罪团伙。“牵一发而动全身”,抓获一个被告人,顺藤摸瓜往往能查清一个地区或一个团伙的犯罪行为。有如传销的形式,毒品犯罪的“上线”、“下线”明确。但基本上是单线联系,犯罪分子也愈来愈狡猾,大多数都是使用假名,多数只有一个绰号。而且犯罪分子“大串连”,甲到乙地作案后即逃离,乙到丙地犯罪后马上转移,即使公安机关抓到其中一人后,对涉案的其他人的追捕也很难成功。也易出现毒品来源、去向不清的局面,给缉毒工作的有效、深入的开展带来困难。如:被告人伍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伍供述自己在10年前因染上毒品后,走上贩毒的路。先是从一个叫“罗寡子”的毒贩手中拿毒品,后因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强,“罗寡子”被捕,毒品来源被掐断,经另一毒贩的介绍,伍某某答应了该团伙的条件,成为每月拿“固定工资”并享有一定数量毒品的成员。伍某某归案后,对其他涉案人员的抓捕,至今成效甚微。

2、作案人员多是贩养吸者。

毒品因其成瘾性,容易使人产生心理依赖。为了获取毒品,可以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吸毒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贩卖毒品虽是高风险但又是高利润的行当。在市场上,每克海洛因的价格已超过每克黄金的价格。因此相当大一部分吸毒者又是贩毒者,靠贩卖毒品以供吸食。笔者的一位中学时的女教师,在不幸染上毒瘾后,不能自拔,虽几次戒毒终未成功。在很短的时间内积蓄被吸光,最后走上了帮别人贩卖零包毒品以换取吸食、到自已组织毒源进行贩卖的不归之路。大多数以贩养吸者,是零包毒品的贩卖者和消费者。

3、犯罪分子再犯多,三进宫、四进宫者屡见不鲜。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即因犯上述罪行被判过刑后,又犯上述罪的,不受时间限制,从重处罚。理论上称之为“再犯”。之所以对毒品犯罪的“再犯”作从重处罚的规定,因其毒品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较深的恶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毒品犯罪的危害行为总是由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的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谋取巨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所实施的。它对社会安定、人民生活产生了极其巨大的冲击,连续涉及该类犯罪,说明犯罪分子为了巨额的非法利益,置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于不顾,其主观犯罪意图是极其恶劣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极其巨大。尽管《刑法》有如此规定,但犯罪分子为了巨额利益依然前赴后继。被告人钱某,女,在作三赔小姐期间染上毒瘾。只为1小包毒品,钱某不惜出卖自己的肉体来换取。当钱某第一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时,钱某痛哭涕泣,悔不当初。一年后,钱某出狱时,发誓远离毒品重新作人。8个月后,当笔者在看守所见到因贩卖毒品再次被抓获归案的钱某时,钱某的全身针眼无数,身瘦如柴。钱某坦言,只要是吸毒的犯罪,二进宫、三进宫是家常便饭。

4、残疾人犯罪逐渐成为毒品犯罪不可忽视的一种现象。

在贩毒人员中,“罗寡子”、“张寡子”等(“寡子”是本地方言,称呼一些又聋又哑的残疾人)是禁毒工作人员耳熟能详的“大名”。请手语翻译参与侦查和法庭审理,成为一道酸楚的“风景”。余某某,女,聋哑人,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再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高科技技术成为毒品犯罪不可缺少的工具,手机、电脑等成了犯罪分子联系的手段和信息来源。

手机、电脑的家庭化、平民化,也给毒品犯罪分子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大多数聋哑人因其生理上的缺陷,与正常人交往有很大的障碍。而利用手机发短信、电脑上网通信息,手机、电脑等高科技产品则成为聋哑人与正常人交往的工具。如:前述“罗寡子”,则是利用手机发短信与吸毒人员和其他毒品犯罪分子沟通。购买毒品的人将购买的数量发短信给“罗寡子”,“罗寡子”在审视其手机号码后,如认为无风险,即回短信答复并约定交易地点。从目前全国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来后,犯罪分子利用汽车、飞机运输毒品的日趋增多,许多毒枭拥有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备,有的甚至还拥有精良的武器装备,以对抗和逃避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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