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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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那么过失的不作为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案例介绍】
1992年7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小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小秋去附近水库游泳。小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某某,小秋不会游泳,叮嘱李某某要照看好途。约3时许,李某某带领小秋、徐某(男,13周岁)到达水库,租了3个救生圈,3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小秋提出再次下水,李某某开始不允许,经逐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小秋、徐某各带一救生留下水,李某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2人。小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某发现后喊叫李某某,李某某急忙下水施救,但已寻找不到人。后小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经过调解,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带领不会游泳的儿童去水库游泳,负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对被害人小秋再次下水可能发生溺死的后果,李某某本应当预见,但因自己抽烟和与别人闲谈,忽视了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小秋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于1993年7月2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以小秋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构成过失杀人罪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称:小秋是溺水死亡还是水中摔死未经法医解剖检验,其死因不明,不能认定李某某犯有过失杀人罪,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带小孩去游泳,对小孩负有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的行为派生出来的,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以致发生了小秋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原审法院认定其犯过失杀人罪是正确的,上诉人所谓小秋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的理由不能成立。小秋溺水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参加抢救的医生证明,对速作人工呼吸时,发现他腹腔有水,口鼻有水和白沫,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征,故辩护人关于小秋死因不明的辩护理由也不能成立。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11月10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李某某犯过失杀人罪,免予刑事处分。
【案例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较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小秋的父母平时关系较好,李某某带其去游泳并无恶意。在游泳过程中,李某某为小秋、徐某租了救生圈,第一次游泳时并在旁边保护。小秋要求第二次下水时,李某某开始并不同意,在得知逮沉水后立即下水救护。从整个过程看,应当认为李某某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也尽到了保护责任,小秋溺水死亡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李某某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负有保护小秋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这一义务是基于李某某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小秋系儿童,且不会游泳,本不应到水库中去游泳。李某某主动提出并带领运到水库游泳,这无疑使小秋处于危险的境地,因而也就产生了李某某应当负责保护小秋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李某某在整个游泳过程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小秋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直至游泳结束,将违安全送回家中。
(二)李某某的不作为与小秋溺水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本案情况看,在第一次游泳时,李某某确实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如租赁救生圈,一起下水在旁看护等,因此保证了两名未成年人游泳的安全。但是,当小秋要求再次下水时,李某某先是未能坚决阻止,在同意之后又没有一同下水进行保护或在岸边照看,而是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以致在小秋出现危险时未能及时发现,无法及时救助。应当说,李某某在小秋再次下水时未予保护的不作为,与近在脱圈沉水时得不到救助以致溺水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李某某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李某某虽然不是故意不履行保护责任,希望或者放任小秋溺水死亡的发生,但也绝非对运的溺死无法预料和不能抗拒。李某某明知返是不会游泳的儿童,应当预见到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可能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事实上李对此也是十分清楚的,因此才在第一次游泳时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在小秋再次下水时,李却因抽烟和与别人闲谈,疏忽了对两名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幸的是,正是这一时的疏忽大意,酿成了小秋被溺死的严重后果。象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下,疏忽大意造成的致命恶果往往就是在片刻之间甚至一刹那间发生的。李某某在此之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和在此之后所采取的救助行为,都不能否定他在小秋再次下水时因一时疏忽而未尽保护责任的事实。正是由于李某某的这种过失行为导致了违中秋的溺水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致他人死亡的,构成过失杀人罪。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杀人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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