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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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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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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醉驾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摘要:因醉驾行为本身性质的极其恶劣和高度危险性,加上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其构成犯罪也就无须再考虑情节的轻重,都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

一、危险驾驶罪法律概念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

1、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法条文

(一)《刑法修正案(八)》

1、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

1、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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