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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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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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案由:某日,吸毒人员谢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要求购买200元的冰毒,曾某某告知谢某某自己要到“刘某”(另案处理)处拿冰毒。
当日,曾某某将冰毒送到宜宾市翠屏区谢某某租住房内,次日曾某某与“刘某”收取了谢某某200元毒资。几天后,谢某某电话又联系曾某某要购买200元的冰毒,曾某某将冰毒送到谢某某的租房内,次日曾某某与“刘某”收取了谢某某200元毒资。
数日后,谢某某电话再次联系曾某某要购买200元的冰毒,曾某某随后将冰毒送到谢某某的租房内。谢某某、曾某某等人一起在租住房内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从曾某某处缴获1小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及鉴定,该冰毒疑似物净重0.58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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