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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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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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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罪的理解

摘要: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行为。下面详细介绍。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实践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并非必然就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是有严格限制的:犯罪主体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正规医务人员;主观上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类型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在主观犯意上的最大不同是,医疗事故罪的主观犯意为严重不负责任。有两层含义:

1、医疗事故罪系过失犯罪,凡故意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生命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而不是追究医疗事故罪;

2、过失应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否则只是一般的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侵害人仅承担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何谓严重不负责任?《刑法》第335条或相应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悉由司法人员在实践中自由裁定,但我国司法实践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医生刑事责任的案例极其罕见,相关判例少之又少,实践或学界远未形成共识。

2008年,最高检和公安部曾联合出台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其中规定,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包括医疗过程中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救治病人、违反医生开药查验复核规定、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几种情况。其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伤残。

实践中医疗事故罪之所以用得不多,一是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较难划分,医疗行业技术性很强,医疗风险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但风险是否属于可允许范围一直是争议焦点。风险超过一定度就可能构成侵权、违法甚至犯罪。二是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事故罪主要指责任事故,其认定标准严格。大部分医疗事故是因技术失误导致的,医务人员因主观过失造成的很少,大多不会构成犯罪。

医疗事故罪不属于自诉罪,应由公诉机关、公安机关搜集证据,不需要被害人举证,但被害人及亲属也应主动提供证据。

医疗行业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不应靠刑法的严重处罚去规制,否则对于医疗行业会造成较大压力,应靠如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责任法等去完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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